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2013)赣中法技委拍字第5号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成清波等借款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清波所有的位于观澜湖高尔夫大宅露诗达区01栋房产(房产证号:5000437111,宗地号:A933-0050),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现公告变卖:
1、变卖价格为2500万元整。
2、买受人应根据变卖信息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情况。
3、自变卖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采取先买先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以变卖价款2500万元全额进入我院标的款账户为准(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11905710999,交款时请注明:观澜湖案)。
4、买受人应提供进账凭据以及与进账凭据相符的身份证明,我院据此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因该标的存在抵押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后,我院仍需合理期间对该抵押权进行核算、支付等,并最终消除该抵押权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6、公告期满,本次变卖结束。
我院联系电话:0797-8178382(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