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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23幢1102室房产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象山法院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23幢1102室房产的公告

资产处置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 2014/06/27 10:05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7月15日10时至2014年7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23幢1102室的房地产。

建于2010年,共11层,拍卖对象为11层,南北朝向,建筑面积为260.74平方米,结构为混合。房产证号: 2010-0106916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10第0912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2.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73年11月17日。

起拍价:295万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2万 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象山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象山县人民 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7月31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账号:57490394601090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甬弘评字 [2013]25号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0574—59182585

    监督电话: 0574—59182567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

象山县人民法院网址:http://www.xsfy.org.cn

详细信息还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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