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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名下的房产、土地及其他资产(整体拍卖)

拍卖公告

(第二次拍卖)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8月14日10时至2014年8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破产财产,整体拍卖)

1、房屋及构筑物

(1)共有房屋建筑物51194.07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为44458.34平方米,主要有服装生产车间一幢,框架三层;水洗车间一幢,框架二层,局部一层;宿舍楼3幢;另有食堂、锅炉房、配电房、门卫等。

评估价值为58,486,400.00元。

(2)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厂区内道路、地坪及消防水池等。评估价值为3,691,070.00元。

(3)绿化树木,主要为大叶黄杨等植物。评估价值为386,200.00元。

2、设备类资产

(1)不可移动机器设备,主要为配电房设备、电梯、锅炉及消防水泵等。评估价值为1901400元。

(2)电子及办公设备:具体包括厂区办公室、财务科、档案室、生产车间等部门办公用电子设备及家具,空调、电脑等。评估价值为311,865.00元。

3、无形资产

隆茂公司的无形资产即为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

(1)位于六合区程桥服装工业园58号(一期)土地使用权85,219.90平方米。

(2)位于六合区程桥服装工业园58号(二期)土地使用权36,138.60平方米。

上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工业用地。评估价值共计为42,520,000.00元。

4、存货

主要为原材料及部分产成品。评估价值为258550元。

 

上述资产起拍价:86044388元;评估价格:107555485元;保证金:450万元;加价幅度:5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8月4日9时起至2014年8月8日17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所涉及的运输、转移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 〕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9月19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紫金农商银行六合支行,账号:3201230101201000058920)。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江苏天仁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法院咨询电话:025-57126819 13913866347(柏)

破产管理人咨询电话:15951881292(李)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5-57126841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延安路72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5-83522456

技术咨询:025-83522925

淘宝网客服热线:0571-88158198 

网址: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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