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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拍卖宜兴市绿园路479号彩虹大厦5号1601、1602室办公用房的公告(第二次)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8月14日10时至2014年8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NOVvdg&user_id=1935369794,户名: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宜兴市彩虹大厦5号1601、1602室办公用房,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6层楼(高层)中第16层(底层有入户门厅),约2011年底建成,房屋外墙混合砂浆底防水涂料粉刷,铝合金窗,高档钢防盗门,每单元有二台升降电梯出入;室内暂未装修,白墙涂料、水泥地坪,有水电,住宅内有厨卫间,办公内仅有卫生间,公共通信、消防等配套设施齐全,套型结构合理,有朝南封闭阳台(不锈钢防护栏),采光、通风条件好。

拍卖对象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宜广公路)南侧479号彩虹未来城商住楼内,属宜兴市环科园二级地段,临交通及混合型主干道绿园路、104国道,大楼门口有公交线路经过、交通便捷;路北侧有金汇大厦写字楼,东侧有鹏鹞大厦、太平洋大厦等综合商务区;区域内有大中型居住区,以及环科园行政中心、银行、菜场、医院等,各项基础配套及公用服务设施较齐全;大楼有物业管理,前后有为之配套的停车场,商住条件良好。

房屋土地一览表

房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土地证号

使用权面积(㎡)

终止日期

地类   (用途)

使用权类型

彩虹大厦5号1601室

1000091649

办公

139.49

201345601119

9.82

2049年7月30日

商服用地

出让

彩虹大厦5号1602室

1000091648

办公

151.92

201345601117

10.7

2049年7月30日

商服用地

出让

评估价:187万元,起拍价:149.6万元,保证金: 15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8月25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宜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0223010120100010014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10-87963654,  监督电话:0510-87963891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                     

网址: http://yxs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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