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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DM100宝来牌轿车一辆

拍卖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 奉化市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 7 月28 10  时至2014年7 28 22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BDM100宝来牌轿车一辆。

厂牌型号:FV7162F;车辆识别号:LFV2A11J273048152;发动机号:119296;座位/排量:5/1.6L;外廓尺寸:4383mm*1742mm*1446mm.该车是一辆4门5座三厢车;车身颜色黑色,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11月13日,车辆出产日期2007年09月11日;用途为非营用,燃料种类:汽油,排放标准:国II。

起拍价:3.76万元,保证金:1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2014年7月17日起2014年7月25日15时止(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车辆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原罚款、停车费用等一切拖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8月4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7099919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市洪际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0574-88903161,监督电话:0574-88952212。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大成东路567号。

网址:http://www.fhfy.gov.cn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

(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7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市洪际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浙BDM100宝来牌轿车一

拍卖依据

司法裁定

拍品权证情况

执行裁定书

拍品现状

使用性质

非营运

钥匙

备注

停放于停车场内,成新率(%)38,行车里程约123951KM

拍卖权利限制及瑕疵等情况

 

1.违章记录:无,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为准。

2.是否抵押:无。

3.无行驶证

4.其他情况披露:该车是4门5座三厢车,手动档,手动变速箱,车内中控锁,遥控钥匙,ABS防抱死,织物座椅,电动车窗,自动空调,电动天窗,驻车雷达,大灯高度调节。发动机变速箱状态正常,右前轮为备胎,前保险杠和后保险杠均有轻微刮擦痕迹,内饰较旧,外观较旧。成新率(%)38,行车里程约123951KM

拍 品 介 绍

1.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11月13日

2.行车里程:约123951公里

3.保险情况至:2014年11月11日

4.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11月

5.车辆型号:浙BDM100北京现代牌汽车一

发动机号:119296

座位/排量5/1.6L

6.燃料种类:汽油。

7. 排放标准:国II

 

 

拍卖须知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定于2014年7月28日10时起2014年7月28日22时(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1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1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2014年8月4日15时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70999192),并在2014年8月6日15时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奉化市大成东路567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署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574—8895221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574—88903161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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